2007年2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用“举证责任倒置”处置欠薪案,好!
肖华

  报载,随着大量农民工返乡过节,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,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,各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,要采取“举证责任倒置”办法,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,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,依法进行处理处罚。
  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是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。也就是说,民工要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,就要拿出证据,证明用人单位欠薪及欠多少薪。可是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,在劳动关系上是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,地位、能力显著失衡,工资发放原始凭证都在用人单位手里,劳动者在工资发放上处于被动、消极的地位,往往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明。民工讨薪难,不能不说和这有很大的关系。
 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采取“举证责任倒置”处理欠薪事件,不能不说是一个好的开始。“举证责任倒置”适用于权利人由于不掌握、无力取得等某些原因无法举证的情况,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。在劳动关系中,用人单位是强者,它有很大的方便拿出“证据”证明自己,对此 “举证责任倒置”,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、顺理成章的事。
  拖欠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问题。杜绝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生,关键在于减少民工法律框架内的讨薪成本,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。可是当前许多却正好相反,民工为了讨工资,不但要寻求证据,还要等好长时间,付出的成本超过了许多民工的承受能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各地就应当不断创新,为民工维权寻找一个即合法又方便的途径,而“举证责任倒置”可以说大大减少了民工维权的难度。鼓励更多的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欠薪,鼓励欠薪案件适用“举证责任倒置”向各维权途径“蔓延”,会使社会更加和谐。